《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2019年12月2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就《指导意见》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指导意见》?
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自2018年6月1日施行;2018年6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两个《规定》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模标准、具体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和具体范围之外的工程项目是否招标、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未作明确规定。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出台本《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所称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有哪些?
本《指导意见》所称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是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的工程项目范围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
三、《指导意见》所称发包方式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本《指导意见》主要针对非必须招标项目,采取直接发包方式,以便进一步缩短工程项目发包时限、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工程项目落地速度、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
四、《指导意见》对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发包工作有何要求?
一是各建设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认真开展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发包工作,不得以审计监督、预防腐败等理由逃避、推脱应当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不得人为将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二是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不得对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制定限制性、约束性规定和要求,不得擅自扩大招标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招标门槛,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是市、县两级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本级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监督和监管的主体责任,立足改善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预防腐败问题发生,加强对工程项目发包工作的指导。
四是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要深入分析研究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结合各区域、各行业实际,提出加强和改进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发包的意见建议。同时,要认真梳理总结工作中好的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
五、《指导意见》的实施时间有何规定?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关于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的指导意见(试行)》(酒政办发〔2018〕324号)不再执行。